一、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、個人及團體推薦表各1份。
二、旨揭計畫相關注意事項如下:
(一)推薦資格:3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,且5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,得為被推薦之對象。
1、充分發揮教育愛,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。
2、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,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。
3、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。
(二)推薦方式及程序:
1、學校校長及學校團體部分,由本局逕行推薦後,轉送承辦單位。
2、學校人員部分(含教師、職員、工友),應填具推薦表提送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,併同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會議紀錄影本,報送本局審查後,轉送承辦單位。
3、受推薦人員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精簡,並請加製封面與目錄裝訂成冊(每頁大小以A4紙張為主),至多以4頁為限。另受推薦人所送之資料,不論入選與否,一律不退件,請自留底稿。
三、本校同仁如欲參與推薦,請於108年12月31日前至人事室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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