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部校園因應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(武漢肺炎)疫情停課標準
為防治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(武漢肺炎)疫情在校園擴散,以維護學生及教職員校園安全健康,本部依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」(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)建議,訂定以下停課標準,停課期程為14天:
一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
(一)1班有1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,該班
停課。
(二)1校有2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,
該校停課。
(三)1鄉鎮市區有3分之1學校全校停課,該鄉鎮市區停課。
(四)前述(一)至(三)之停課情形,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
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。
(五)各直轄市或縣市、各區或全國之停課,將依國內疫情狀況及
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措施為實施依據。
(六)高級中等學校如有選修或跑班之課程,得比照第2點第1款大
專校院停課標準辦理。
二、大專校院
學校停課標準除報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外,依以下原則辦理:
(一) 有1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,該師生所
修/授課程均停課 。
(二)有2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,該
校(區)停課。
(三)前述(一)至(二)之停課情形,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
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。
(四)醫事類專業科系依「醫、牙、護理、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
關科系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
則」(教育部109年2月10日臺教高(五)字第1090016538號
函)辦理。其他校外實習課依教育部109年2月11日臺教技通
字第1090019309號函辦理。
(五)學校遇停課情形,得縮減上課週數,採1學分18小時彈性修
課,於週間或線上課程等補課方式辦理,惟仍應兼顧教學品
質及學習效果。
當校園出現確診病例而實施停課時,得視疫情調查結果評估決定實際停課措施(如停課天數、對象)。
學校應依上述原則,訂定學校停課補課及復課措施,併同應變計畫報教育部審查。
三、當學校教職員工生或工作人員為確定病例時,應暫停各項大型
活動,如班際活動、社團活動、運動會等,並取消以跑班方式
授課。
四、學校停課決定,應立即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及教育部校園安全中
心。
五、短期補習班及幼兒園等,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辦理。
六、本停課標準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,隨時調整及發
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