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泰山區同榮國民小學學生請假規定
- 依據97年11月21日北縣教國字第0970866587號「台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規則」、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標準化作業流程訂定。
- 依據「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「第14點規定:除公、喪、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,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二分之一以上,為領取畢業證書必備條件之一。
- 凡本校在籍學生,均須依本規定辦理請假。未依本辦法完成請假手續而缺席者,一律以曠課計。
- 請假種類及限制
- 事假:學生有關個人或家庭事項,得請請假。
- 病假:因病或意外傷害需在家休養或住院治療者,3日以上7日以下(含3日)無法到校上課者,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於7日內到校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醫院診斷証明辦理請假。
- 公假:凡經學校核派參加校內外各種勤務、活動、比賽或訴訟者,得請公假。
- 喪假:學生家屬過世,得請喪假。
- 產假:含產前假、娩假、流產假、育嬰假,會同輔導室依「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」辦理請事宜。
- 準假權限
- 請假三日內陳請導師審查後由生教組核淮。
- 請假三日以上至六日內由生教組轉請學務主任核淮。
- 請假七日以上陳請校長核淮。
- 未經核淮之請假單不予登記。
六、辦理請假程序
(一)學生臨時生病或發生事故未能到校,家長應以電話於當日上午7:30~8:30前向導師口頭請假或撥打本校請假專線請假(電話:22974453),待返校後須填寫請假單,完成請假手續,並由導師登錄於相關簿冊。
(二) 事假需於請假日前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。
(三) 請假1或2日者,請假單由導師自行保留。請假超過3日以上(含3日)請假單由導師簽章後送至學務處生教組,7日以上(含7日)則須經校長核定。
- 定期評量期間請假,除按一般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外,並會教務處核辦。凡連續曠課3天以上者,依規定提報為中途輟學學生,列入復學輔導對象(一學期無故缺課累計7日曠課時數則列為高關懷學生)。(曠課指無法與家長取得聯絡。學生曠課導師通報學務處,第2日起學務處派員協同導師做家訪;第3日擴大家庭訪視,如仍未到校,由註冊組以限時掛號通知家長到校說明孩子就學事宜;第4日列為中輟,由註冊組通報強迫入學委員會及教育部中輟系統網路通報。)
- 請假流程:(事假、病假、喪假)
2日以下(含1、2日)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à導師於請假單上簽章並記錄於學生出缺席記錄中à送交生教組
3日以上(含3日)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à導師於請假單上簽章並記錄於學生出缺席記錄中à送交生教組
- 本規定經擴大行政會議通過,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亦或是下載新北校園通APP來辦理請假手續